(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江正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正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453号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秀琼,女,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该社员工。被告江正树,男,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江正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勾廷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