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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守银与杨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守银,杨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周守银,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光罗,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祥,居民。委托代理人夏永青,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守银诉被告杨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守银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守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守银负担。审判长  卢思东审判员  卢 晴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