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守银与杨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守银,杨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周守银,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光罗,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祥,居民。委托代理人夏永青,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守银诉被告杨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守银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守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守银负担。审判长 卢思东审判员 卢 晴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