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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谭苟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苟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2294号罪犯谭苟妹,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桂法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谭苟妹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苟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谭苟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苟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