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小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淑周诉被告何秀斌、杨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淑周,何秀斌,杨立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小字第30号原告何淑周,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何秀斌,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杨立志,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原告何淑周诉被告何秀斌、杨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