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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小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淑周诉被告何秀斌、杨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淑周,何秀斌,杨立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小字第30号原告何淑周,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何秀斌,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杨立志,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原告何淑周诉被告何秀斌、杨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