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广军与张丙贤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军,张丙贤,刘玉香,刘秀梅,张会敏,张满义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李广军,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张丙贤,男,76岁,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刘玉香,女,74岁,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刘秀梅,女,48岁,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张会敏,女,27岁,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张满义,男,25岁,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军诉被告张丙贤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军撤回对被告张丙贤、刘玉香、刘秀梅、张会敏、张满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春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