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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小容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66号罪犯张小容,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渝法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1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3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刘帮凡、江恬婷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女子监狱工作人员万娟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张小容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小容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容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