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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尚华,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尚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定亲,××××年××月××日在成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生长子王家,××××年××月××日生次子王骏。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接触少,相互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共同语言难以共同生活,被告不尽丈夫的责任,对原告及两个儿子不管不问。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由原告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原告在举证期间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结婚证一份、王家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对原告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5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三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农历腊月二十四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王家,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一男孩,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农历四月二十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双方培养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志刚审判员  韩振峰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郝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