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井建宁与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建宁,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086号申请执行人井建宁,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组织机构代码证:71063301-3。法定代表人晁淑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石民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井建宁经济补偿金31731.13元,工资4094.3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438元,合计36283.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井建宁案件款36283.47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