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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743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75年9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6年6月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3日以与被告正在协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绍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宇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