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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朱某某与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7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本院在执行赵某某、朱某某与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某某用改装汽车及打井设备顶付111750元,下欠112750元未给付,现因被执行人田某某在外地打工,具体地址不详,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