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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韩颐东与王战鹰、肖全成、王力公证债权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韩颐东,男,1973年7月14日生。被执行人王战鹰,男,1973年11月7日生。被执行人肖全成,男,1966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王力,男,1962年11月15日生。本院(2015)平恒证经字第103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战鹰、肖全成、王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战鹰、肖全成、王力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国政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娄培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