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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二妹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58号罪犯陈二妹,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秀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二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9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4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陈二妹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二妹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二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三次记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二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