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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兴所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761号罪犯苏兴所。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08)广刑初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兴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案被告人刘彬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彬申请撤回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09)廊刑终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彬撤回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兴所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21日,被评为所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受禁闭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兴所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爱厂代理审判员张世强代理审判员谷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