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德书与重庆科内尔物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98号原告张德书,女,汉族,1954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科内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人和大道6号1510号。法定代表人刘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书与被告重庆科内尔物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书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德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园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幸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