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宋宏亮与李曙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宏亮,李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宋宏亮,男,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李曙光,男,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执行宋宏亮申请执行李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动履行全部款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