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润哲与被执行人邓森文、邓新和、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彭桥中心完小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润哲,邓森文,邓新和,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彭桥中心完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曾润哲,男。被执行人邓森文,男。被执行人邓新和,男。被执行人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彭桥中心完小。负责人伍建威,该中心完小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润哲与被执行人邓森文、邓新和、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彭桥中心完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户籍资料、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登记,现查明叁被执行人均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常成审判员 艾江弥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段志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