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文智群诉南昌市轻工技工学校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智群,南昌市轻工技工学校,张巨辉,周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重字第8号原告:文智群,女,1993年7月28日生,汉族。被告:南昌市轻工技工学校,住所地南昌市师大南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YA165063-1。法定代表人:饶明,校长。被告:张巨辉,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被告:周兵,男,1982年6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智群诉被告南昌市轻工技工学校、张巨辉、周兵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审时发现:1、被告张巨辉、周兵向南昌铁路局出具的,安排学生上车实习的盖有“南昌市轻工技工学校”公章的介绍信,经对公章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介绍信右下方‘南昌市轻工技工学校’印文与样本不是同一印章印文,而且整张介绍信除手写字迹外为复印而成”。2、向南昌铁路局客运段出示的署名江西省南昌市轻工技校周兵,职务常务副校长兼招生主任的名片1张,被告南昌市轻工技工学校在2009年9月21日的情况反映中提出,其根本就没有委任过被告周兵任何头衔。被告张巨辉、周兵是否存在涉嫌虚构事实、伪造单位印章等犯罪行为,需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成利群审 判 员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