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金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金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72号原告: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56216985-2。法定代表人:江光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75681934-X。负责人:朱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小斌,该公司员工。被告:金林,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升房地产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金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童中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升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爱民,被告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阳小斌、被告金林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8月28日,本院根据云升房地产公司与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的申请,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升房地产公司诉称:2011年2月7日,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云升房地产公司核发“拆许字2011第0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云升房地产公司对庐城西门老城区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庐江县庐城镇仙桥巷4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使用人为金林,该房屋亦在此次拆迁范围内。2011年12月6日,云升房地产公司与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金林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就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事宜等项进行了约定,协议同时约定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金林需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搬迁完毕,将被拆迁房屋交予云升房地产公司进行拆除,金林后从云升房地产公司领取了23432.20元补偿款,但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金林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房屋腾让义务,致使云升房地产公司的房屋拆迁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故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金林履行2011年12月6日与云升房地产公司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立即将位于庐江县庐城镇仙桥巷48号面积64.02㎡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腾让给云升房地产公司拆除;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金林承担。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对云升房地产公司的起诉没有异议,因为诉争房屋系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的公房,该房的实际使用人为单位员工金林,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愿意协助云升房地产公司履行房屋腾让义务。金林在庭审中辩称:对庐江县庐城镇仙桥巷48号房屋的面积、所有人等情况均无异议,但该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为金照明,不是金林。其与云升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实,但金林没有其他住房,亦未领取相关的款项,诉争的64.02㎡的房屋可以腾让,但其自建的房屋不会腾让。金林愿意与云升房地产公司进行协商,尽快搬离房屋。另,金林对云升房地产公司的拆迁人的资格持有异议,要求法院依法核实。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7日,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云升房地产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允许云升房地产公司对东起庐江县庐城镇文明中路,西至西门吊桥与越城南路以东一线,南起县河、潜川路桥南东侧、西河、景色家园以北、县医院宿舍楼一线,北至秀溪园商场以南及城中西路一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诉争的房屋位于庐江县庐城镇仙桥巷48号,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4.02㎡,房屋的产权人为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金林系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的员工,由其承租使用该房屋。因庐江县庐城镇西门岗湾片区拆迁,涉案房屋位于拆迁区域,属于拆迁对象。2011年12月6日,云升房地产公司(甲方)与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乙方)、金林(丙方)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对被拆房屋64.02㎡的拆迁补偿事宜等项均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约定进度奖、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补偿费用均由金林领取。《协议》同时约定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自行搬迁完毕(具体搬迁日期以《房屋搬迁完毕交付验收单》载明时间为准),将房屋交给云升房地产公司拆除……。金林于签订协议当日领取了相关补偿费用。2011年12月6日,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已搬清物品,并同意将公房交予云升房地产公司拆迁。现因承租使用人金林拒绝搬迁,因而诉讼至法院。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云升房地产公司提交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明云升房地产公司拥有对诉争房屋的拆迁资格;2、云升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被拆迁房屋情况调查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搬迁完毕交付验收单》、收条等,证明诉争房屋的所有人、使用权人及房屋拆迁补偿事宜的约定履行及拆迁补偿款的领取情况。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核实,其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云升房地产公司与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金林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云升房地产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将全部补偿款给付了承租使用人金林;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理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腾空房屋交付给云升房地产公司,现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腾空房屋交付给云升房地产公司已属违约。金林作为与涉案房屋承租人与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且不影响作为拆迁人云升房地产公司要求作为被拆迁人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及占控涉案房屋的相关人员履行搬迁、腾空和交付等义务。故云升房地产公司起诉要求中国电信庐江分公司、金林将坐落于庐江县庐城镇仙桥巷48号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64.02㎡)及地上附属物腾空并交付给云升房地产公司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庭审中金林对云升房地产公司的拆迁主体资格持有异议,本院认为云升房地产公司系经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的拆迁人,拥有对被拆迁区域的房屋进行拆迁的资格,故对金林的异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被告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庐江县庐城镇仙桥巷48号,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64.02㎡)及地上附属物腾空,并交付给原告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被告金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童中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尹 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