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登民一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史占卫与高竞旭、杨秋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占卫,高竞旭,杨秋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383号原告史占卫,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被告高竞旭,男,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被告杨秋保,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占卫诉被告高竞旭、杨秋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被告高竞旭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对高竞旭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高竞旭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占卫撤回对被告高竞旭的起诉。审判员  张太恒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新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