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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俊军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861号罪犯南俊军。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作出(2009)正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南俊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南俊军及同案被告人贾建立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石刑终字第004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南俊军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2月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南俊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爱厂代理审判员谷莉代理审判员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