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董志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743号罪犯董志斌。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3)阜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志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董志斌及同案被告人刘飞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保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志斌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28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志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爱厂代理审判员张世强代理审判员谷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