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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观金与被执行人黄文开、陈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观金,黄文开,陈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王观金,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文开,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秀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观金与被执行人黄文开、陈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告黄文开、陈秀丽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欠款本金14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王观金。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文开的银行存款86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观金,经查再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文开的银行存款86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观金,经查再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2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才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