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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长巡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宓凌与嘉兴中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案号:(2015)嘉南长巡民初字第205号案件缓急:拟稿部门:长水巡回法庭拟稿人:标题:民事裁定书校对人:印刷份数:审核人:签发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长巡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宓凌。委托代理人:祝伊成。被告:嘉兴中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元晖。原告宓凌与嘉兴中凰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宓凌起诉要求被告退还收取的购房款等。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协议合法有效。现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向法庭提交,应驳回原告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宓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邵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胡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