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杰诉被告王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李银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1318号原告:田伟,女,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银生,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伟诉被告李银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伟负担。审 判 长 原彦铭代理审判员 王德平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曹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