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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杰诉被告王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李银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1318号原告:田伟,女,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银生,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伟诉被告李银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伟负担。审 判 长  原彦铭代理审判员  王德平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曹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