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薛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郸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x,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苗金华、被告人薛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晚,被告人薛x把被害人安见华从天翔宾馆骗至一辆白色越野小汽车上拉走,当行至郸城县财政局路口时,被告人薛x用匕首将安见华的腿部扎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安见华所受损伤系轻伤二级。经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害人安见华对被告人薛x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薛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安见华陈述、证人王x、仵x等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站派出所情况说明、羁押证明及被告人薛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x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x的悔罪表现及犯罪情节等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超 杰审判员 王祖宁审判员韩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