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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立民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XX彩与衡水世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水世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立民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世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光明街*号。法定代表人马世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彩。上诉人衡水世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4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指定管辖不能突破专属管辖,本案拆迁行为地在桃城区,故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此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由本院指定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根据本院的指定管辖审理该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指定管辖不能突破专属管辖,本案拆迁行为地在桃城区,故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该主张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上诉人衡水世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跃林审判员  刘俊凯审判员  刘学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