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永卉与王秀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卉,王秀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691号原告:张永卉,居民。委托代理人:吕一傲,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美,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香,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东黄海一路一号华美大厦。诉讼代表人:李晓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卉诉被告王秀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秀香、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卉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