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王某、王某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王某,王某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248号原告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勇,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海波,男,汉族,安化县人,系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某,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被告王某,女,汉族,江西省新沂人,农民,。被告王某前,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王某、王某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了诉讼费缴款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