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现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858号罪犯刘现明。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3)阜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现明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现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作出(2013)保刑终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现明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现明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4月28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现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爱厂代理审判员谷莉代理审判员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