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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36号罪犯刘勇,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渝北法刑初字第7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月。刑期至2023年5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