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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马由努四与马达吾、马麻麦得、马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甲,马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马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6年2月13日。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67年12月5日。被告马某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62年4月18日。被告马某,男,东乡族,生于1992年3月14日,农民,小学文化,住东乡县考勒乡当土村阳洼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92********。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马某某甲、马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 玉 龙审判员 张  辉陪审员 杨一得勒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 进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