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执字第016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霍某甲与霍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字第01656-1号申请执行人霍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被执行人霍某乙。申请执行人霍某甲与被执行人霍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雁民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霍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住所地无法查找到其实际居住地。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询,被执行人霍某乙名下现有陕A×××××车辆一台,本院遂将该车辆予以查封,但无法确定其实际存放地,故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霍某甲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可供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案款本金为2600元,申请人未受偿26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执字第016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莎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莎2015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