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文生与吴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杨文生,个体户。被告:吴坚。本院审理的杨文生诉吴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生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蔡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