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可冰申请执行王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通法执字第290号王少飞:关于张可冰申请执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张可冰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王少飞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交纳执行款42991.83元。(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544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账号:25070784678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执行员 :高学庆联系电话:493****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郝 俊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