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某某户。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5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珠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邓艳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