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青岛海西益青出租车有限公司与高圣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西益青出租车有限公司,高圣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60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西益青出租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圣茂,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胶南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102.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高圣茂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胶南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丁昌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