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新疆千里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石河子新赛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千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二路226号化工市B3—353。法定代表人:赵雪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石河子新赛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一四七团团部。法定代表人:李新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新疆千里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石河子新赛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新疆千里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给付325558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新疆石河子新赛油脂有限公司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固定收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新疆千里化工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4)莫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佩君代理审判员 赵建章代理审判员 周永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郭芊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