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滕淑芬与韩景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淑芬,韩春梅,韩景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滕淑芬,女,52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韩春梅,女,现住通化市。被告韩景琦,男,52岁,现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淑芬与被告韩春梅、韩景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返还原告1,150元。审判长 毛德义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