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满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493号原告姚某某,男,199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东马村。委托代理人赵晨茜,保定市新市区先锋街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女,199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下紫口村。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占良审 判 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苟明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