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493号原告姚某某,男,199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东马村。委托代理人赵晨茜,保定市新市区先锋街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女,199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下紫口村。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占良审 判 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苟明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