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马某某、马某、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马某某,马某,袁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06号原告路某某,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斌,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马某某,女,1990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强、张良,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袁某某,女,1958年11月6日出生。原告路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马某、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斌,被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良,被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某某诉称,2014年3月,原告经他人介绍与被告形成婚约关系,期间按照传统民俗习惯,原告及其父母分不同时间给付被告彩礼39707元。但被告自与原告认识后对原告态度极差,不冷不热,不具有任何男女恋爱应有的表现,经常以各种理由推拖不给予明确答复,经过一年有余种种推拖之后,被告断然拒绝婚约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3970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某某、马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彩礼有两次,第一次是10800元、第二次是6000元,双方相互赠送礼品,礼尚往来的消费支出,是双方花费的费用,这些均不是彩礼,不应当返还。被告方愿意退还大部分彩礼。被告袁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给付被告方的彩礼具体数额是多少,应否全额返还。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手写清单两张,证明原被告往来期间,原告支出费用合计39731元,只要求被告返还39707元;2、原告的浦发银行历史账户明细两张,证明原被告交往期间的支出情况,清单中包含有8项支出费用情况;3、证人陈某某的当庭证言,证明给付被告彩礼的数额及从开始交往认识到产生纠纷期间花费的情况。被告马某某、马某质证称,证据1被告方只记得两次彩礼钱,其它费用记不清了,也不能作为彩礼,是双方的花费,没有证据证明;对证据2不予质证,银行清单不知道是给谁汇钱,汇的什么钱被告方也不清楚;证据3证人所述两次给付彩礼是正确的,数额不正确,其它花费证人并不清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是原告自己书写的清单,被告方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原告的证据2也不能证明系被告方的消费支出,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原告的证据3双方均认可其证人媒人,且均认可经媒人手交付彩礼,故本院对证人证言予以采信。围绕争议焦点,被告马某某、马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婚约关系。经媒人陈转子手,原告方两次给付被告方彩礼共计25600元。后双方婚约未能继续履行。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39707元,包括彩礼钱25600元及原告与被告马某某交往期间的消费支出。被告方认可原告支付两次彩礼钱,但称数额合计为16800元,并认为双方之间的消费支出系礼尚往来,不应返还。以上即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马某某之间订立婚约,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后双方解除婚约,原告请求返还彩礼,应依法予以支持。但依据双方媒人的当庭证言,本案彩礼数额应认定为25600元,故三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256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9707元,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的25600元彩礼之外的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马某某、马某、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路某某彩礼现金25600元;二、驳回原告路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元,由原告承担282元,三被告共同承担5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韩冬霞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