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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0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马国丽等申请钱淑颖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巴执字第01749号王玲、钱淑颖:马国丽等申请钱淑颖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4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案件款23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4750元,申请执行费3350元。特此通知审判员  毛永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