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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治国与张家口天翔粉煤灰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312-1号申请执行人赵治国,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家口天翔粉煤灰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建西街3号楼3单元303室。本院在执行赵治国与张家口天翔粉煤灰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宣区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382元及利息尚未执结,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东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费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