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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陈琪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陈琪,管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住台州市东海大道8号1层,机构代码:68167087-7。负责人:徐道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琪,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管蒋林,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琪、管蒋林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琪、管蒋林归还代偿款本金13296.82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琪名下的浙J×××××号三菱牌小型汽车下落一时难以查找,目前本院已将该车辆予以布控。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3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王成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陈琪、管蒋林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琪、管蒋林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22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