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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唐福英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福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52号罪犯唐福英,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福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2027年5月2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唐福英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福英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福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三次记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福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