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858号原告毛某,男,35岁。委托代理人杨红梅,滨海县八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女,31岁。原告毛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诉称:2010年8月28日,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3月31日生女孩,取名毛某甲;2005年12月15日生男孩,取名毛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8月份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即离家出走。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毛某甲、男孩毛某乙均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