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华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角祝屋一巷3号之一101室。法定代表人毛建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静涛,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廖华生。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廖华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廖华生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工程款5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廖华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依法调查被申请执行人廖华生在房管、国土、车管、金融等部门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