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聃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大连新盛大货运有限公司、宋宪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聃,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大连新盛大货运有限公司,宋宪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326号原告:李聃,男。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负责人:李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大连新盛大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基鹤,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宋宪章,男。本院于受理原告李聃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大连新盛大货运有限公司、宋宪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聃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李聃承担。审判员 王德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谢 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