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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径彩与天津德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径彩,天津德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828-1号申请执行人李径彩。被执行人天津德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天津市现代精密钢管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林铁岭,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2764.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