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姚传坤与刘云清、王林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传坤,刘云清,王林乐,王观东,田玉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姚传坤。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清。被告王林乐。被告王观东。被告田玉刚。以上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彦峨,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传坤诉被告刘云清、王林乐、王观东、田玉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姚传坤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传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回姚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王风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姚雪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