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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姚传坤与刘云清、王林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传坤,刘云清,王林乐,王观东,田玉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姚传坤。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清。被告王林乐。被告王观东。被告田玉刚。以上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彦峨,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传坤诉被告刘云清、王林乐、王观东、田玉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姚传坤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传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回姚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王风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姚雪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