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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委托书。被告张某。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第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婚姻基本情况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甲。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无。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无。四、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3、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五、被告答辩意见:1、同意与原告离婚;2、婚生子如果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如果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自理;3、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甲未满两周岁应随原告生活,被告应当负担孩子抚养费,尽到做父亲最起码的责任。鉴于被告无固定职业及收入,依据河北省2015年发布的保定市社会平均工资2053元标准计算,给付每月抚养费的数额为410.6元至615.9元,原告主张的每月500元在此区间内,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子张某甲随原告陈某生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于每月十号前给付,自本判决生效时起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50元,被告张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鸣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玉彦 来自: